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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境外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01:36:39
工程项目部境外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共3061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长征项目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促进工程建设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巴基斯坦瑟维斯长征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本企业中方员工、专业公司及分包单位中方员工、属地劳务分包员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项目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项目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六条 项目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七条 项目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险保障。

第八条 报告和备案。项目员工抵达现场后,应按要求向驻在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报到并备案,接受中国使领馆在领事保护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九条 项目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条 项目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境外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 境外机构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境外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

项目经理负责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公共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保卫条件,对机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名境外常务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境外安全工作。境外常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如劳务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项目将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第四章 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境外员工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公共安全管理综合能力。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五条 项目在人员派出前应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外事纪律、前往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案例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应将境外公共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项目应结合境外机构周边风险和自身实践经验,编制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培训手册,定期和适时组织培训,定期回顾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事件,警钟长鸣。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开展全员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救助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人员在首次派出前应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后每次派出前,都应接受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项目定期对境外人员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境外机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不少于2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公共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项目应对分包单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进行备案。

第五章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树立“境外无小事”的大安全意识,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人员全过程监管机制、预防及处理劳务纠纷工作机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当对劳务人员的招收和选派过程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防止将“问题劳务人员”派往境外,依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应当合理、合规、合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期限、支付办法、工作条件等条款。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劳务人员派出前,项目应如实向外派劳务人员介绍项目所在国生活条件、工作条件、治安状况、地方疾病等情况,教育外派劳务人员遵纪守法,入乡随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将预防劳务纠纷群体事件的责任、要求及处罚条款,纳入与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分包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定期组织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筛选。项目应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定期沟通制度,善待劳务人员,经常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劳务人员诉求,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事发之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制订境外工程项目劳务纠纷群体事件应急预案。项目应及时处理劳务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和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境外出现劳务纠纷并趋于激化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向我国使领馆和企业领导报告。必要时,项目应迅速派出工作组,及时化解矛盾。

第六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管理(长征项目属于高风险)

第二十五条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员工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应从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公共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公共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力量,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七章 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群体性劳务纠纷和公共卫生等事件。

第三十条项目应当加强境外机构综合保障能力的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项目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俭高效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项目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共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项目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项目应第一时间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按照集团境外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在我国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

第三十四条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项目应当按照我国使领馆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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